另一方面,从制作的材料上来说,古代帝王的玺,因为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是由玉制成,所以古人又称它为“玉玺”。
玺,作为一种印章,它的起源相当早。其雏形原是奴隶社会时期奴隶主之间交换作为私有财产的奴隶时的一种凭证或信物。
这种印章由于考古及文献记载的缺乏,无法查考其真相,不免使人感到遗憾。
在现存的文献资料中,最早有关“玺”字的确切记载恐怕要数《周礼》一书。《周礼》 一书中共有三处说到“玺”和“玺节”。
其一是“地官·司市”条下云:“凡通货贿,以玺节 出入之”;其二是“掌节”条下有“货贿用玺节”之语,郑玄注曰:“玺节者,今之印章也。”
其三是“秋官·职金”条下:“辨其物之嫩(美)恶,与其数量,褐而玺之。”郑玄注曰:“玺 者,印也。既楊书揄其数量,又以印封之。”
《周礼》是战国时代的书,所记周代官制应有所本。三处说到“玺”与“玺节”都与“货贿”“物”有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印章的起源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类似记载还见于《礼记·月令篇》。此外,《左传》襄公二 十九年“季武子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与之。”
(《国语·鲁语》所载大体相同)这条 资料记载了季武子派公冶携送公文向鲁襄公汇报取卞邑的经过,说明玺这种印章已 从单纯的经济关系转移到文书这方面来了。
由上可以看出,“玺”最初所起的作用,正如东汉刘熙《释名》卷六《释书契》中所说的:“玺,徙也,封物使可转徙而不可发也。”
古时候的印章称为“玺”,它的字形写作“木”,后来加上“金”字旁或“土”字旁,写作“输”或“馀”,也有作“鲢”“端”等形的,变化颇多(详见吴大激《说文古籀补》及丁峄
《说文古籀补补》)。那时的玺,作为普通印章,人臣通用,并无高低贵贱之分。正如东汉应劭《汉官仪》中所说:“玺,施也,信也。古者尊卑共之。”
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下令“玺”为天子专用,臣下只能称为“印”。于是“玺”与“印”开始有了等级区分。而“玺”字自身也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同时用印章来表
示统治阶级法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也在这时确立起来。正如汉卫宏《汉旧仪》中所说:“秦以前民皆佩绶,以金、银、铜、犀、象为方寸玺,各服所好。自秦以来,天子独称玺,又
以玉,群臣莫敢用也。”为了满足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需要,秦始皇还规定了一套天子乘舆以及与此相关的“六玺”制度:即皇帝行玺、皇帝之玺、皇帝信玺;
天子行玺、天子之玺、天子信玺。此“六玺”,在制作上,“皆白玉螭虎钮”(《汉旧仪》)。“六玺”之外,还有所谓“传国玺”。
相传秦始皇得蓝田白玉为玺,以龙虎作为印章上端的雕饰,上面用篆文刻着“受天之命,皇帝寿昌”八个大字。
汉高祖刘邦入关得到此物后,视为珍宝,特意取名为“传国玺”。此后“传国玺”便成为历代统治者改朝换代的一种工具而受到特别别的珍视。
因为谁得到了它,就成为名正言顺的合法统治者。汉朝建立后,各项制度基本上沿袭秦旧制,所不同的是,诸侯王的印章也称为“玺”。
《汉书·百官公卿表》云:“诸侯王金玺 (绿色)绶。”传世的诸侯王印有“淮阳王玺”“苗川王玺”“河间王玺”等,都是诸侯王用“玺”的实例。
秦汉以来几百年间,中国历史陷入长期混乱局面, 一代典章制度的沿革,由于史籍残缺不全,且颇多讹误,难以索骥。
隋朝统一天下后,除保留了秦汉已有的天子“六玺”制外,又新增“神玺”“受命
玺”两种新印章。到了唐代,则将隋朝新增设的“神玺”与“受命玺”并入秦汉的“皇帝六玺”之内,变成“八玺”,外加历代沿用的“传国玺”,一共是“九玺”。“传国玺”为改朝换代时专用。
“八玺”中的“神玺”用以威镇中国,故亦“藏而不用”。“受命玺”,用以“封禅礼神”(《新唐书》卷二四《车服志》)。 其余“六玺”的用途依次为:
“皇帝行玺以报王公书,皇帝之玺以劳王公,皇帝信玺以召王公,天子行玺以报四夷书,天子之玺以劳四夷,天子信玺以招兵四夷。”
(同前)不同于前二玺的是,“皇帝六玺”全部用泥封,又叫封泥。
遇有大朝会,则由专门负责此项事务的符玺郎献上神玺和受命玺,置于皇帝御座前,以备皇帝出行时,“合八玺为五舆,函封从于黄钺之内。”(《新唐书》卷二四《车服志》)
不同于前代的是,唐代的“玺”,不限于皇帝本人专用,大凡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及后妃的印章都可以称之为“玺”。可见唐代的“玺”,在使用范围上较秦汉
有了较大的突破和发展。不同的是,唐代天子之玺是玉制的,而皇太后、太子及后宫所用之玺“皆金为之,藏而不用”,可见他们的“玺”,虽在名称上与天子之玺叫法相同,
但其功能和用途是远远不能与象征王权的天子之玺同日而语的。另一方面,唐代的“玺”,在名称上亦屡有变更。唐初高祖、太宗两朝沿用隋旧制称“玺”。
至武则天统治时则改称“玺”为“宝”。中宗李显即位后,仍改为旧称。到了玄宗开元六年,再度改称“宝”。天宝十载,又改“传国宝”(即“传国玺”)为“承天大宝”(见杜佑《通典》卷六三《嘉礼》八)。
自此以后,历代帝王均改“玺”为“宝”,“玺”字几乎弃而不用。宋、元二代袭唐旧称,称“宝”不称“玺”;明代称“宝”或“宝玺”合称。
清前期一直称“宝”,直到乾隆十一年,又改称“御宝”。
“玺”,作为封建等级制度特别是封建帝王权力的象征,唐以后随着封建中央集权制的日趋巩固与完备,“玺”的规制及有关规定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如清代的皇帝之玺,不仅数量上有三十五枚之多,超越以往任何一个朝代,而且有关玺的成色、大小 尺寸、厚度、质地、装饰都有明文规定。
反映出有清一代不仅典章制度在吸取历代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更加完备,而且象征着封建等级制度的“玺宝”制度亦更加严格和精密,为前人所望尘莫及。
清太宗乾隆本人曾亲自撰写了《国朝传宝记》 一文,记载有清一代印章的流传、沿革盛况,为我们研究清代的“玺”制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玺”作为一种印章,它在我国起源很早,但作为专制主义皇权的象征, 则是从秦代开始有的。
尽管秦以后“玺”的名称不断有所变化,数量也由少变多,但它 作为我国封建社会帝王尊严和权力的象征的特殊“功用”,自秦以降直至清王朝的覆灭,自始至终从来没有变更过。
至于辛亥革命后建立的中华民国的国印上仍用“玺” 字,不过是沿用古称,与象征皇权的帝王之“玺”,有着本质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