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财富的逐渐积累,越来越多的家庭将保险作为家庭财富管理中抵抗风险的良好工具。那么在离婚案件中,保险涉及的保险金或者保单的现金价值该如何进行分割?
保险的相关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或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金额(保险金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保险金的金额远大于保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金额(保单现金价值=投保费用-管理费用+利息)。
许多读者可能分不清楚保险金和保单的现金价值,首先可以从上述概念进行把握;其次需要理解保险金和保单的现金价值其实是保单在不同阶段的价值体现。
保单的价值在未进行保险理赔之前称之为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所有;保单的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进行理赔时转化为保险金,除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以及受益人没有受益权等特殊情况外,属于受益人所有。
保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系
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95条规定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将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其中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1.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等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保险金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2.误工津贴保险金,属于一方因受伤害耽误工作而减少收入进行的补偿,一般不具有人身性,可参照工资、奖金认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离婚时夫妻一方已经退休并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未退休且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保险在离婚分割时的分析维度和三种情形
一般情况下,保险的现金价值主要存在于人身保险的情形中,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主要用于补偿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财产损失。通常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在离婚案件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归属方,财产保险金的归属随保险标的的归属而确定。因此,我们下面主要分析人身保险在离婚时的分割情形。
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判断分析:
1.夫妻双方对保险有无特别约定,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2.缴纳保费的资金来源(个人财产VS夫妻共同财产);
3.缴纳保费的时间范围(全部婚前缴纳VS婚前+婚后缴纳VS全部婚后缴纳);
4.保险合同的种类以及保险金性质(保险合同的储蓄型VS投资型VS消费型,保险金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
5.保险所处的阶段(已获保险金VS未获保险金)。
结合上述几个维度,有以下三种情形:
(1)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全部足额缴纳完毕保险费的情形,此类保险涉及的价值通常为夫妻一方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2)夫妻一方在婚前缴纳部分保费,结婚之后也持续定期缴纳剩余部分保费的情形。由于婚后缴纳保费通常视为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保(若无明显证据证明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出资),此类保险情形,离婚时一方可以主张进行分割,需要区分婚前婚后缴纳保费的比例,并结合保险金或保单的现金价值,以及保险的类型进行合理比例分割。通常将婚后缴纳保费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投保人可向对方支付折价款后继续持有该保险。
(3)夫妻一方在婚后缴纳所有保费,离婚时通常由投保人向另一方支付当前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的折价款。如果投保人无力支付后续保费,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投保人,获得现金价值的折价款。如果在离婚期间突然购买保险,因为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可能会要求分割已经支付的保费,而不是当前保险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险在个人、家庭以及家族企业进行风险规划和资产配置时都是良好的财富管理工具。保险可以是年迈时体面生活的保障,可以是对子女关爱的责任体现,可以是家庭对抗意外风险的工具。但夫妻离婚时应尽可能地友好协商,不应因“保险”的分割而使得双方针锋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