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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然性是什么意思(简述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的理解和运用)

100人浏览   2024-11-28 09:23:22

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相信大家都不陌生,是一种证明标准,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第一款。

一: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

“盖然性”即可能存在但又不一定必然存在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无法达到逻辑必然性的前提下,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

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是一种证明标准,是指在案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前提下,综合各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从而推定出待证事实是存在的结论。法律没有也无法具体量化这种标准的“高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其运用也有一定的前提与依据。

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运用

1、不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为前提

既然“盖然性”是一种概率,就只能在所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前提下,才能谈“可能性”否则就是抛开“确定”谈“盖然”,显然违背了“证据为王”的规则。

2: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证据链,得出唯一证明结论为依据

一个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但一个间接证据绝对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高度盖然性标准最终依据的证据在数量上一定不是单一的,而且这些证据之间也必然有着逻辑关系,从而形成证据链,通过这个证据链可以达到使审判人员内心确信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程度。

3:区分优势证据原则

优势证据原则,也是认定民事证据的标准,是指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都不够充分时,司法人员采信其中证明力更强的证据。我国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是不允许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的,这一点显然高于优势证据原则。

如果从量化的标准来阐述,优势证据可以是51%对49%,高度盖然性则需要达到90%以上。当然,这只是学理上的理解。具体到审判人员的内心活动,则只能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心证”的理由才能明确。因此,应当在穷尽法律规定依据后再运用自由裁量权,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高度盖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