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公务罪与非罪怎样区分
首先,要区分群众抱怨,辱骂,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争吵,拉扯等行为,,因为他们不了解某些管理措施;第二,有正当理由的人在要求有关部门解决问题时,应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情绪激动而发生冲突,其矛盾行为不同于犯罪。虽然上述行为会影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的顺利执行,但行为人并非故意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执行公务,因此不构成犯罪。
一、自残、自杀抗拒执法的安全处理
本质上,自残和自杀属于"威胁",与对执法人员的直接威胁相比,这种方法是在行为人自身身体的帮助下对执法人员施加压力。由于自残和自杀行为的特殊性,即使从形式上符合妨碍公务罪的要求,也应仔细分析案件事件的背景、自残和自杀行为的程度和后果,以及对公务活动和社会危害的实质性影响。通过综合判断,把握法律和政策的规模,认真确定是否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打击那些以自残、自杀为幌子抗拒执法、造成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人。
二、阻碍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适用渎职罪主体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未纳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立法解释没有明确表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然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这相当于确认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地位。因此,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其他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四、抗拒非法执行职务怎么认定
妨碍公务罪规定的四种行为类型都需要针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严格来说,相关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仅要合法,还要合法。妨碍非法执行职务的,包括实体违法、程序违法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是,一般错误的公务行为应当区别于非法的公务行为。对于一般错误的公务行为,如果以暴力和威胁的方式阻碍程序有轻微缺陷,仍应以妨碍公务罪论处。